(2015)岳刑初字第2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20
案件名称
雷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岳刑初字第262号公诉机关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某某,女。因涉嫌犯盗窃罪,2015年7月31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因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监视居住。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以潭岳检公诉刑诉(2015)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受理后,决定不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段凤皇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彭扬、罗淑芬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代理书记员杨闻铭担任记录,于2015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汝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岳塘区滴水街道仁和足浴店803房间内,趁同在房间内的被害人胡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旁边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后失主发现手机被盗,找到了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将手机返还给了失主。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39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雷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16时许,被告人雷某某在岳塘区滴水街道仁和足浴店803房间内,趁同在房间内的被害人胡某熟睡之际将其放在旁边的一台苹果6plus手机盗走,并迅速逃离现场。后失主发现手机被盗,找到了被告人雷某某,被告人雷某某将手机返还给了失主。经湘潭市岳塘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的价值为5390元。另查明,被告人雷某某现处于怀孕期间。2015年9月6日被害人胡某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雷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本案的发案及立案情况;2、被害人胡某的陈述,证实其苹果6plus手机被盗的具体经过;3、证人文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胡某手机被盗的具体经过;4、手机照片及收款收据,证实被盗手机的基本情况;5、扣押决定书、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胡某的事实;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基本状况;7、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手机的价值情况;8、对案笔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对作案现场的指认情况;9、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的到案情况;10、湘潭市法检医院检验报告单、超声医学影像报告单,证实被告人雷某某目前正处于怀孕期间;11、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雷某某取得被害人胡某谅解的事实;12、被告人雷某某的供述及其身份信息资料,能与上述证据证实的事实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雷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机诉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雷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本院依法决定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被盗手机被追回并发还给了被害人胡某,且被告人雷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胡某的谅解,本院酌情对被告人雷某某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某某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贵州省惠水县司法局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被告人雷某某实行社区矫正,本院予以认可。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段凤皇人民陪审员 彭 扬人民陪审员 罗淑芬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杨闻铭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