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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执字第7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商博林、耿会英诉潘庭照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商博林,耿会英,潘庭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民执字第750号申请执行人商博林。申请执行人耿会英。被执行人潘庭照。本院在执行商博林、耿会英诉潘庭照民间借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北民执字第750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福存代理审判员  刘新伟代理审判员  许金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马 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