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江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李良丰、朱栋良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良丰,朱栋良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江执字第00498号申请执行人李良丰,男,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朱栋良,男,住四川省仁寿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2014)温江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执行李良丰申请执行朱栋良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标的额1200000.00元,执行费14400.00元。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良丰、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李良丰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温江民初字第209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亮执行员 郭友强陪审员 肖 莹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