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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行宇与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瑶民一初字第03315号原告:赵行宇,男,1974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王东,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法定代表人:陈照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叶艇,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陈照伟。本院在审理赵行宇与被告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赵行宇自愿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合肥市金美办公家具有限公司、陈照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行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赵行宇负担。审 判 长  管怀兵代理审判员  杨友义人民陪审员  方文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夏晓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