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延民初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贺志玉与丁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玉,丁淑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567号原告贺志玉,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丁淑梅,女,8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玉与被告丁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贺志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