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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民初字第065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贺志玉与丁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志玉,丁淑梅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延民初字第06567号原告贺志玉,女,1954年3月14日出生。被告丁淑梅,女,83岁。本院在审理原告贺志玉与被告丁淑梅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贺志玉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贺志玉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姚梅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德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