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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亚执字第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聪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聪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亚执字第26-3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小红,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聪文,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琼环民终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刘聪文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三亚执字第26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划被执行人刘聪文向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至本院当事人账户。并向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该支队协助扣划。2015年10月21日,本院作出(2015)三亚执字第26-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解除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据(2015)琼环民终字第11-2号民事裁定书对刘聪文向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的冻结。并向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发出解除冻结的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年10月27日,海南省三亚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将刘聪文缴存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110万元支付到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拖欠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3572626.7元及利息等未还,依法应当将强制扣划到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的1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以抵偿被执行人刘聪文拖欠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强制扣划到本院执行专用账户的110万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抵偿被执行人刘聪文拖欠申请执行人相应数额的债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左家锋?pz8wdo0slbx2atyekb案件唯一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张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