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栖执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烟台格润旭明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栖执字第236号申请执行人烟台市鑫达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烟台格润旭明食品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栖民一初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0月2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执行人现有位于栖霞市民营经济园的房产(房产证号:梄城房字000482**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执行人拥有位于栖霞市民营经济园(房产证号:栖房字第000482**号);二、在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但不得对查封财产设立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 远审判员 隋连海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董铁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