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执字第005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进领、彭涛排除妨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进领,彭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新执字第00531-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北路67号。法定代表人刘亚北,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进领,男,195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城区。被执行人彭涛,男,1982年4月5日出生,汉族。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王进领、彭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2014)新民初字第023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西安昆仑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将西安市新城区万寿北路昆仑社区XX街坊X号楼X门X层XX号外墙恢复原状,费用自理。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根据执行通知书履行相关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6000元,作为代履行费用。现申请执行人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新执字第0053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安坤审 判 员 王 虹代理审判员 米志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田 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