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执字第2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库正贤与被执行人路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5)正执字第217号申请执行人库正贤,男。被执行人路军锋,男。关于申请执行人库正贤与被执行人路军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路军锋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甘MD30**号雪佛兰轿车。2015年11月19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路军锋共给付库正贤35000元后,库正贤自愿放弃下余案款,路军锋承担执行费400元,案件和解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人库正贤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同意结案。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正民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