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刑二终字第000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孙某犯盗窃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宿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宿中刑二终字第00088号原公诉机关沭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无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6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沭阳县人民法院审理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2015)沭刑初字第0866号刑事判决:一、被告人孙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二、责令被告人孙某继续退赔被害人陈某诺基亚手机一部,退赔被害人汤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七元。判决后,原审被告人孙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孙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孙某撤回上诉。沭阳县人民法院(2015)沭刑初字第086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仲 佳审判员 杨海峰审判员 庄业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波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