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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菊花与张志庆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90号原告冯菊花,男,191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庆,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花诉被告张志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菊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菊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菊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