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029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冯菊花与张志庆排除妨害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2990号原告冯菊花,男,191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告张志庆,男,1976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菊花诉被告张志庆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冯菊花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核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冯菊花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冯菊花负担。代理审判员 魏志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卫法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