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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金树法、瞿松与瞿松、瞿强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法,瞿松,瞿强,瞿兴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5731号原告金树法。委托代理人王兵、白颖,浙江令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瞿松。被告瞿强。被告瞿兴山。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法诉被告瞿松、瞿强、瞿兴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金树法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瞿松、瞿强、瞿兴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树法撤回对瞿松、瞿强、瞿兴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金树法负担。审判员  崔白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丽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