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5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李梓华与安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550号原告李某,学生。法定代理人李建涛,农民。被告安新县医院。法定代表人王恩波,系该院院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安新县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振涛审 判 员 罗 静人民陪审员 曹春林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