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电白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电白常乐实业有限公司,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茂电法执恢字第109-3号申请执行人电白常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电白区电城镇西街严屋巷26号。法定代表人黎景清,总经理。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住所地:茂名滨海新区电城镇府前路。法定代表人何海,镇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电白常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合同纠纷一案,因电白县、茂港区人民法院已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同意合并成立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本院继续执行本案。原电白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茂电法民初字第69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在执行通知送达后5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本案执行费,但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位于电白县电城镇庄山大道证号为滨海国用(2015)第00129号的土地使用权登记在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名下,依法可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电白县电城镇人民政府位于电白县电城镇庄山大道的土地使用权[证号:滨海国用(2015)第00129号];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高 明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