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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攀东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天勤与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周天勤,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志远,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勤诉被告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周天勤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