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攀东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周天勤与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攀东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周天勤,男,1962年4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李志远,男,1963年3月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天勤诉被告李志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天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由周天勤承担。审判员 吕艳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侯佩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