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罗光荣与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光荣,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郎民二初字第00248号原告:罗光荣,男,汉族,1972年2月19日出生,住安徽省郎溪县。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梅学国,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贤飞,该公司员工。原告罗光荣诉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苑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天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光荣、被告润华苑公司委托代理人龚贤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光荣诉称:2014年1月10日,原告罗光荣与其妻子夏志萍在被告润华苑公司处购买了一套住宅,位于安徽省郎溪县十字镇市场西路润华苑零点商业街8-B幢3单元305室。购房款原告已缴纳大部分,尚欠余款22000元。原告与被告协商,当被告将原告所购房屋后的道路修通后,原告一次性付清余款。2015年1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纳10000元,尚欠余款12000元。2015年2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承诺于2015年6月30日前将原告所购房屋后的道路修通,否则原告所欠12000元作废,已交纳10000元也予以退还。被告未能按照承诺约定履行义务,原告多次要求其履行承诺未果,故原告诉请判令:1、修通原告所购房屋后面的道路;2、退还2015年1月15日所交购房款人民币壹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润华苑公司辩称:原告诉请的道路修理必须经十字镇政府协调征地后方能施工,被告未能修通道路的责任不在被告;原告诉请返还购房款是基于道路未修通,道路未修通的责任不在被告,故被告不应承担违约责任。罗光荣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身份情况;2、商品房买卖合同,证明原告购买被告所开发商品房的情况;3、收据一份,证明原告2015年1月15日交付购房尾款10000元的事实;4、承诺书,证明被告承诺2015年6月30日前修通道路,否则尚欠的12000元作废,并且已交纳的10000元退还;5、公证书,证明原告否买的被告所开发的住房后面道路未修通,原告无法入住的事实。经质证,润华苑公司对证据1-5三性及证明对象均无异议。润华苑公司未向法庭提交证据。本院对罗光荣的证据审核认定如下:罗光荣提交的证据1、2、3、4、5形式要件合法,内容真实并与本案的审理有关联,上述证据系有效证据,具有证明力,且能够支持证明对象成立,故本院对上述证据及证明对象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庭审认定的证据及当事人当庭的陈述,确认如下事实:2014年1月10日,罗光荣与润华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为201121041792,约定由罗光荣购买位于郎溪县十字镇零点商业街,8-B幢3单元305室的房屋,房屋总价款为402000元,罗光荣尚欠22000元未支付。2015年1月15日,罗光荣向润华苑公司支付房屋尾款10000元。2015年2月15日,润华苑公司出具承诺书一份,其上载明:“兹有罗光荣购房款欠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至今天付人民币壹万元,余款壹万贰仟元,在2015年6月30日前把后面道路修通,否则壹万贰仟元作废,并且壹万归还。”期限到期后,润华苑公司未能按照承诺约定修通道路,罗光荣遂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润华苑公司出具承诺,承诺在2015年6月30日前将罗光荣购买房屋后面道路修通,否则消除12000元债务并退还已交纳的10000元。润华苑公司与罗光荣之间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润华苑公司未能按照承诺内容完成相应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罗光荣主张润华苑公司退还10000元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罗光荣主张立即为其修通道路的诉请,因承诺中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故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罗光荣10000元;二、驳回原告罗光荣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被告安徽省宣城市润华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天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