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茌法执字第16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付丙新与丁坤、田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茌法执字第1629号申请执行人:付丙新,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丁坤,男,汉族,住茌平县.被执行人:田涛,男,汉族,住茌平县.本院作出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36万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执行联动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丁坤,田涛的存款情况,查询结果,无存款可供执行,在中国工商银行茌平支行轮候冻结了丁坤的工资账户,在茌平县交通委会计科冻结了田涛的工资账户,等待与其他案件参与分配。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茌民一初字第3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在恢复本案的执行,再次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永涛代审判员 周 民代审判员 王树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