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牟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欢欢诉被告张世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孟欢欢,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丹华,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世立,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欢欢诉张世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欢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欢欢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