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牟民初字第3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孟欢欢诉被告张世立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牟民初字第3812号原告孟欢欢,女,1989年10月10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余林,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委托代理人李丹华,河南良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被告张世立,男,1979年10月25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欢欢诉张世立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欢欢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欢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孟欢欢负担。审判员 冉满仓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