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1917号原告:李某,务工。被告:彭某,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员 肖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郭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