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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苏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龙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苏霞,女,1960年3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贵阳市人,大专文化,住贵州省贵阳市。委托代理人杨洋,贵州诺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龙里县。法定代表人芮志敏。申请执行人苏霞与被执行人贵州贵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2015)龙民初字第91号民事调解书约定的义务,为申请人办理预售许可证号201202-5678,即龙里县房籍号为3-6(5)-2房屋的预售(备案)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售许可证号201202-5678,即龙里县房籍号为3-6(5)-2房屋,查封、扣押期间不得转让、买卖和设置抵押、担保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德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桂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