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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港民初字第119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刘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1194号原告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泉港区。法定代表人林小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如全,该公司员工。被告刘远光,男,197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代理人连培宗,泉港区东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刘远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刘远光于2015年10月29日之前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已终结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为762.5元,由原告泉州市协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东亚代理审判员  潘彩虹人民陪审员  张舒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馨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