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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26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高振敏与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一终字第1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振敏。委托代理人李光龙(上诉人之夫)。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工业园区建设路6号A区117室。法定代表人马庆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玉,该公司法务部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世忠,镇长。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天津星泽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振敏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3日受理,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4)南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9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振敏的委托代理人李光龙,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成玉,被上诉人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翟习羊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2014)南民二初字第149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退还上诉人高振敏。审 判 长 王   广   利代理审判员 卢      伟代理审判员 岳   文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韩笑速录员李晓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