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阳民初字第00624号原告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滨湖区梁青路9号。法定代表人钱云峰,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叶钧(受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可虎(受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钱威路33号。法定代表人苗忠,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玮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玮氏公司)与被告无锡天盛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玮氏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以纠纷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玮氏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玮氏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270元,合计5320元,由玮氏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侬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黄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