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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2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秀花与王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繁民一初字第01329号原告:张秀花,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蔡明华,安徽国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成全,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本院受理原告张秀花诉被告王成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花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秀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元和财产保全费210元,由原告张秀花负担。审判员  李世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任雪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