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环执字第111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刘军荣与威海市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军荣,威海市嘉禾牧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环执字第1114-1号申请执行人刘军荣,女,1965年2月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威海市嘉禾牧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刘军荣与被执行人威海市嘉禾牧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威环民初字第79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执行标的额53155.01元,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威海市嘉禾牧业有限公司相应数额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蒋子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