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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25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与邓玉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邓玉明,汤恒娜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2539号原告: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西湖区广场南路205号恒茂国际华城16栋B座1907室,组织机构代码:69846597-6。法定代表人:吴钦,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邓宜芳,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璐,江西友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玉明,男,1977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第三人:汤恒娜,女,1981年8月22日生,汉族,住南昌市东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邓玉明、第三人汤恒娜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期限为七日,本院予以许可,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通知其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在缓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江西百润实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园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