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甘民初字第630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杨某与尚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尚某,陈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6306号原告杨某,女,1974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魏某某,男,197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尚某,男,19850年6月10出生,汉族。被告陈某某,男,1977年5月6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与被告尚某、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杨某在法定期限内未交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杨某。代理审判员 赵重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张燕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