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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城执字第6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姜晓菲与姜霞保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晓菲,姜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城执字第662号申请执行人:姜晓菲,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执行人:姜霞,女,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雨城民初字第938号民事判决书,于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姜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霞履行义务。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姜霞与申请人姜晓菲达成协议,姜霞用川TJ75**号“别克”小型轿车,抵偿欠姜晓菲款152700.0元,并已交付车辆,现姜晓菲要求解除对川TJ75**号“别克”小型轿车、张守红提供担保的川TM81**号“雅阁”小型轿车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姜霞所有的川TJ75**号“别克”小型轿车的查封。二、解除对张守红提供担保的川TM81**号“雅阁”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田 智审判员 刘海强审判员 张晓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