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禹民一初字第40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4036号原告王某,女,生于1976年,汉族,住禹州市。被告马某,男,生于1963年,汉族,住禹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胡伟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卜亚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