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名山民初字第6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陈莉与被告邓蒙川、曹云、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公司、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名山民初字第646号原告陈莉,女,生于1968年8月21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被告邓蒙川,男,生于1972年2月10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曹云,男,生于1975年12月16日,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被告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一环路西三段。法定代表人曾令生。被告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法定代表人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莉与被告邓蒙川、曹云、四川大西南工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雅安市三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莉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莉负担。审 判 长 叶正刚审 判 员 何潇翔代理审判员 李默然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何 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