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聊东执字第189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程君与王伟、张淑杰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君,王伟,张淑杰,王峰,李宗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聊东执字第1890-5号申请执行人程君,女,汉族,无业。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张淑杰,女,汉族,聊城市交通集团职工。被执行人王峰,男,汉族,无业。被执行人李宗想,女,回族。本院(2015)聊东民初字第7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扣押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现需要拍卖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峰所有的鲁P号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曲立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