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蒲民初字第0224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诉被告田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蒲民初字第02248号原告马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被告刘某某,女,1973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被告许某某,女,1964年4月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法定代理人刘某某,系被告许某某之母。原告樊某某,男,1957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诉讼代表人马某某,男,195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被告田某某,男,46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蒲城县党睦镇XX村X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诉被告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马某某、刘某某、许某某、樊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晓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薛 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