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敦执字第6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姜明华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敦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敦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敦执字第686号申请执行人姜明华,女。被执行人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明华与被执行人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本院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敦化市利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李爱民因刑事犯罪被本院另案处理。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敦民初字第8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春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长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