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78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刘××与周××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7835号原告刘××。委托代理人刘×(原告母亲。被告周××。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天津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志英,天津市静海县医院退休职工。原告刘××与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刚独任审判,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凤、被告周××及其委托代理人聂慧婕、周志英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够,性格不和,婚后争吵不断。被告在经济上,把自己的工资保存起来,而把原告的工资和奖金全部把持住用于生活,剩余的全部存入被告账户。2012年6月被告怀孕期间,所有去医院和日常的费用均是男方家庭出资,致使原告家庭背上沉重的包袱。被告还隐瞒了婚前的癫痫病史。2012年11月3日,被告未与原告协商,擅自对未出生的孩子进行引产,对原告的心灵造成了永远的创伤,使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父亲为此也郁郁寡欢,最终患病去世。现双方决无和好可能,故起诉于法院,要求1、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双方财产;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双方感情基础较深厚,夫妻关系没有破裂。2012年被告怀孕后,因怀孕引起的重症甲亢导致流产。被告的住院72小时内病情告知书上注明“择日行流产术”,并有原告签字。被告目前身体未痊愈,仍在治疗期。在病重期间,原、被告有一些小摩擦,但不足以导致双方离婚。原告父亲去世时,被告也在患病过程中,且原告根本没有通知被告其父亲去世的消息。双方存在误会,但夫妻感情没有破裂。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庭审中,原告表示双方自2012年11月6日开始分居。被告表示因其患有严重甲亢,为方便其父母照顾,故自2012年11月6日搬至其父母家居住,双方非因感情破裂导致分居。原告曾在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做出(2014)南民初字第558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该判决上诉至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后原告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合,应认定双方有一定的夫妻感情,故双方对彼此应倍加珍爱。在现实生活中更应相互体贴、关爱和理解,希望双方能够客观地正视自身的不足,加强沟通和理解。鉴于双方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离婚之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徐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