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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扬邗执字第237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杨申与单方生、扬州市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家政服务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申,单方生,扬州市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扬邗执字第2370号申请执行人杨申。委托代理人周永林,扬州市邗江区天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单方生(单东升)。被执行人扬州市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扬州市府西巷8号辅楼二楼。法定代表人陈洪秀。关于申请执行人杨申与执行人单方升、扬州市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年6月3日,本院作出的(2013)扬邗双民初字第05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0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单方升、扬州市民家政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扬邗公民初字第02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审 判 员  谢国儿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 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