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鑫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签发:拟稿:(2015)温苍执民字第1110-1号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王志刚。被执行人XX鑫。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商特字第00001号裁定书,业已受理申请执行人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XX鑫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于2015年10月1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依法拍卖属于被执行人XX鑫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桥墩镇镇府路52号及屋后平台屋房产。2015年10月13日,吴圣超(男,1978年1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桥墩镇仙堂街65号)以人民币52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该房,并已缴清拍卖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原登记在被执行人XX鑫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桥墩镇镇府路52号及屋后平台屋房产(建筑面积:168.14平方米,未来登记平台屋建筑面积13.92平方米;证号:苍房权证苍字第××号)归买受人吴圣超所有,上述房产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苍国用(2005)第49-4号]和相应的其他权利由买受人吴圣超享有。上述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吴圣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吴圣超持本裁定书和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裁定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办理产权转移、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所产生税费依照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三、原对该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所有查封同时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新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章志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