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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潍城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牛建国、岳言欣等与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国,岳言欣,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姚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国。申请执行人:岳言欣。申请执行人: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言收。被执行人:姚桂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国、岳言欣、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姚桂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