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潍城执字第53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牛建国、岳言欣等与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建国,岳言欣,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姚桂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潍城执字第535-2号申请执行人:牛建国。申请执行人:岳言欣。申请执行人: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岳言收。被执行人:姚桂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牛建国、岳言欣、潍坊机床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伯通经贸有限公司、岳言收、姚桂菊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潍城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骏审判员 王伟川审判员 朱粤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成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