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2
案件名称
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与曾庆铄,程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一初字第1752号原告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姚贤良。委托代理人敖斌,广东领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庆铄,男,汉族。被告程馨,女,汉族。原告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曾庆铄、程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诉讼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确认货款2648141.03元为原告所有。原告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在本案开庭前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将在收到原告的书面申请后依法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原告多缴纳的诉讼费。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撤诉结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佛山市晋盈化工燃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起诉时已预交13993元,超出原告承担的13943元在本裁定书生效后经原告书面申请,本院予以退还。审判员 汤丽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汪凯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