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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法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法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县位庄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韩铁山,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哈南工业新城核心区松花路60号。法定代表人徐晓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2015)平法执字第274号河南省铁山起重设备有限公司与一汽哈尔滨轻型汽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3.4万元。执行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可持本裁定重新立案,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14)平商初字第4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晓东代理审判员  白国伟代理审判员  孙铁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舒 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