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民初字第366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民初字第3666号原告:卢某某,女,198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被告:刘某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调解和好,原告卢某某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卢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卢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军玲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于世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