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浦执字第467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林强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林强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4673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4673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杨晓民,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林强力,男,1981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林强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776号民事判决确认:被告林强力应给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合计372666.23元。判决生效后,被告林强力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林强力无本市户籍,目前去向不明。本案诉讼中轮候查封了林强力名下奉贤区育秀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上述房产目前暂不具备处分条件,本院已致函正式查封的瑞安市人民法院协商上述房产处分权。另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证券、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8776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在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郝颖审判员沈文轩审判员张存良二○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王雁云审判长 郝颖审判员 郝颖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