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62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徐美健与魏本顺、魏守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6260号原告徐美健。被告魏本顺。被告魏守安。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解放南路中段西侧富裕大厦2-2201。代表人王跃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萌,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美健与被告魏本顺、魏守安、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美健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协商解决,原告徐美健申请撤诉,本院依法照准。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美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美健承担。审判员 于光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