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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秦民初字第02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秦民初字第02652号原告张某某,女,1955年3月13日生,汉族。被告袁某某,女,汉族,34岁,。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袁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