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黔南刑执字第26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高奋林抢劫减刑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南刑执字第2647号罪犯高奋林,男,1981年11月27日生,土家族,小学文化,重庆市酉阳县人,现在贵州省福泉监狱服刑。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27日被重庆市酉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2年10月25日贵州省沿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沿刑初字第189号刑事判决,认定高奋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7000元(未履行)。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9日交付执行(刑期自2012年4月18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2015年10月12日执行机关贵州省福泉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自觉遵守监规纪律。“三课”学习认真努力,劳动态度端正,一贯踏实肯干,能完成各项生产劳动任务。2013年2月至2015年4月连续两次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其财产刑未履行。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高奋林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对于执行机关提出对罪犯高奋林减刑十个月的建议,本院根据该犯犯罪行为、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财产刑履行等情况,对该犯减刑幅度予以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奋林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18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彭 浩审判员 林 玲审判员 王光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