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建始执恢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郑祖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祖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建始执恢字第00038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允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田明周,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郑祖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建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建始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建始农商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执行申请执行人建始农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郑祖辉返还申请执行人建始农商行借款本金40000.00元及其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400.00元、执行费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郑祖辉于2015年11月10日前全面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建始农商行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鄂建始民初字第0092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志佳人民陪审员 叶 林人民陪审员 向大兴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