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定涛、马建丽与石芳铭、叶非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定涛,马建丽,石芳铭,叶非,杜天琦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五法民二初字第764号原告:刘定涛,男,汉族,1981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原告:马建丽,女,汉族,1977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委托代理人:栾全富、陈壮全,云南唯真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石芳铭,女,汉族,1967年4月5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被告:叶非,男,汉族,1963年9月12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被告:杜天琦,女,汉族,1993年10月18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定涛、马建丽诉被告石芳铭、叶非、杜天琦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定涛、马建丽于2015年10月28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定涛、马建丽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定涛、马建丽撤回对被告石芳铭、叶非、杜天琦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0元,由原告刘定涛、马建丽承担人民币50元。审 判 长 周星坪代理审判员 徐 嘉人民陪审员 丁 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贾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