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仑执民字第20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矸信用社与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雷浪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矸信用社,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雷浪电器有限公司,张文柳,张文竹,俞海红,蔡珍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仑执民字第2093号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矸信用社。法定代表人:李淑燕。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柳。被执行人:宁波雷浪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文竹。被执行人:张文柳。被执行人:张文竹,1973宁8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俞海红,1973宁3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蔡珍燕,1981你那11月10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矸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雷浪电器有限公司、张文柳、俞海红、张文竹、蔡珍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宁波博达电器有限公司、宁波雷浪电器有限公司、张文柳、俞海红、张文竹、蔡珍燕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甬仑执民字第209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虞文君审判员 薛天祥审判员 朱奭慈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邹璐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