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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淄民辖终字第2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张奉俭与张法林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淄民辖终字第2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法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奉俭。上诉人张法林不服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商初字第1996-1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居住地在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颐丰花园。淄川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要求将本案移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淄博市公安局寨里派出所常住人口登记卡证明,上诉人户籍所在地在淄川区寨里镇邹家村。据此应当认定,其住所地为淄川区。因此,淄川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许 平审 判 员  王志刚代理审判员  邱宏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代理书记员  邹方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