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农民初字第32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农民初字第3231号原告:刘某某,现住农安县。被告:李某某,现住农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减半收取。代理审判员 廉 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钟德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