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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流民初字第40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流民初字第4025号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法定代表人胡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兴国,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宣斌,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夏瑞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俊芳,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勇,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成都市艾方和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成都市龙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林越霄 微信公众号“”